字词 | 苏联居民所得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苏联居民所得税 苏联居民所得税苏联对居民个人收入所得征收的税。根据1943年4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以及随后有关的决议和补充规定,凡有独立收入来源的苏联公民,不管居住地在国内或国外,都是纳税人。住在苏联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要纳税。其征税办法分为5种: (1) 工人、职员以及视同工人、职员看待的军人、学生、研究生、季节工、临时工和某些其他人,以个人的综合月收入,包括固定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个人附加收入、社会保险金收入等为课税对象。免征额为月收入70卢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负担抚养者可享受优惠。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的在本月内缴纳,一个月支付两次工资的在下月缴纳。(2) 文学家和艺术工作者,其课税对象为个人综合年收入,不扣除与完成工作有关的费用和支出。税率为累进制。年收入超过1200卢布者使用最高税率。此类纳税人没有免征额,也不享受负担抚养者的优惠。(3) 从事个体职业的医生、律师、教员、司机等。(4)个体手工业者。(5) 不靠雇佣取得收入的其他公民 (如依靠出租房屋和财产取得收入者)。后三类课税对象与第二类基本相同,但要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税率仍为累进制,纳税人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财政部门申报上年实际收入额,然后由财政部门核实,以纳税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于3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和11月15日分四次缴清税款。居民所得税的主要减免税规定有: 领取抚恤金的公民、从自己农庄获得收入的庄员、一等和二等残废、卫国战争中的三等残废军人等,其收入全部免税; 卫国战争的参加者减免50%; 国家公债利息和彩票的中彩收入、存款利息、保险赔偿等收入不计算在应税所得额之内等。此外,苏联财政部和各加盟共和国财政部还有权对各种特殊情况作出一些优惠规定。 ☚ 周转税 未婚、独身及少子女公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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