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宪法苏丹在19世纪大部分为土耳其和埃及所统治,1899年起由英埃共管,1952年4月议会通过了以英国人为主席的13个苏丹人草拟的宪法草案,1956年1月1日正式宣告独立。宪法草案规定最高宪法机关为最高委员会,由国会选出5名委员组成;国会采取两院制,即参议院和众议院;最高委员会和参、众两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1973年4月11日苏丹人民议会通过宪法,同年5月8日颁布施行,被称为“永久宪法”。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社会主义为立国原则;规定“伊斯兰的教律和习惯是立法的基础”;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由社盟提出侯选人,经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担负执行权、审核立法权”,是人民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的最高统帅,享有政治豁免权,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