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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苏中区制定的最详细的诉讼法规。1944年10月公布施行,共9章,86条。分别就总则、管辖、起诉、传达与拘捕、证据、审判、上诉、执行、附则等作了具体规定。(1)对于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对于刑事被告,“以教育改造为主”。(2)各县政府为第一审,专署法院(或司法科)为第二审,苏中区高级法院为第三审。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因特殊环境,高等法院得授权第二审法院为终审判决。(3)审判,根据环境和案情,得分别采取机关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人民公审等各种方式。(4)刑事案件判处死刑者,应呈请上级核准后执行。有期徒刑执行办法,得指定地区实行生产劳动教育,或指定乡政府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者,得易科罚金。违禁品,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应予没收。判处死刑者,应宣告褫夺公权终身,判处有期徒刑者,因其犯罪性质得宣告褫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1944年10月颁布施行,载于1944年10月19 日《苏中报》第96期第5、 6版。该《办法》共9章计86条。主要内容是:(1)总则,适用于苏中区人民诉讼案件;处理诉讼案件应以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日民主政府各种政策法令为最高原则,应照顾抗日各阶层人民之利益为基础;对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对于刑事被告,以教育改造为主。(2)管辖,各县县政府为第一审,专署法院为第二审,苏中高级法院为第三审;军事案件为军法机关处理;至于财产权诉讼案中,为财产权所在地司法机关受理,其他案件,由被告住所事务所所在地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由被告犯罪所在地司法机关受理。(3)起诉,区级以上政府及公安机关得代表国家执行检察权,对刑事被告提起公诉;人民得就诉讼内容,口头告诉,由司法机关记录存卷,进行审理。(4)送达与拘提,送达除由专人执行外,并得委托区乡政府通讯员代为送达,还可用公示送达和留置送达;刑事被告案情重大,有逃亡之虞者,或被传两次无故不到者,司法机关得命令拘提,拘提人犯应尊重其人格。(5)证据,原被告主张有利于已之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审判人员对于案情及证据,应进行周密之调查研究;人民对于他人之诉讼有到场作证、忠实陈述之义务。(6)审判,诉讼案件之审判,应公开进行,可采用机关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和人民公审等方式;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延聘代理人或辩护人制度,和解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判决应制作判决书。(7)上诉,原被告对第一审判决不服者,在上诉期间内,得向第二审法院上诉;对于第二审判决不服者,得向苏中高级法院上诉;苏中高级法院所为之第三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8)执行,诉讼案件与判决确定后,开始执行;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命令乡(镇)政府执行;刑事案件处死刑者,应呈请上级核准后执行。它的颁行,巩固和发展了当时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对新中国诉讼制度的确立,具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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