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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谓将私房财产﹑奴婢作为各房公产。
{南朝} {梁}{任昉}《奏弹刘整》:“{整}兄弟后分奴婢﹐唯余婢{緑草}入衆。{整}复云{寅}未分财赎{当伯}﹐又应属衆。
”{南朝} {梁}{任昉}《奏弹刘整》:“{刘氏}丧亡﹐抚养孤弱﹐叔郎{整}﹐常欲伤害﹐侵夺分前奴教子{当伯}﹐并已入衆;又以{钱婢}姊妹弟{温}﹐仍留奴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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