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船港共同负责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船港共同负责制 船港共同负责制1961年水路货物运输交接责任制的一次变革。由于港港交接制出现大量货差事故,于是交通部在天津会议上研究制订了船港共同负责制。它与港港交接责任制的区别是: 对货差事故由船港共同负责,而不是仅由起运港和到达港负责。但船港共同负责制并没有解决责任划分的问题,目前在成组运输中对无法实行定关、定量、定型的件杂货,卸船时又不拆组点数的。仍采用船港共同负责的办法来判定差错责任。 ☚ 船港交接 混票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