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成本计算期
计算成本时对发生费用的起讫日期内的一个时期。《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我国航运企业的成本计算期,现在有两种,一种是成本计算期与核算报告期一致,即采用公历日期按月、按季、按年计算;另一种是与生产周期一致,即从生产过程开始的第一天起,至该生产过程结束的日期为止的这一阶段内的期间。现行制度规定,航运企业成本计算期按《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采用“月历制” ,按月、季、年计算成本。即以月、季、年末为计算期末,最后一天为成本计算期截止日期。与核算报告期相一致。远洋运输由于船舶较大,航线较长,时间跨度长,一般以“航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应以“航次时间”作为成本计算期。按照“配比原则”,采用 “月历制”为成本计算期,则同一计算期内核算,产量、收入和成本起讫日期必须一致。其中产量按运输到达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