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学派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以强调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为特征。因20世纪初德法等国法学界兴起的 “自由法运动”而得名。主要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坎托罗维奇和德国富克斯 (1859—1929) 等人。认为传统的概念论和形式主义法学所强调的法律逻辑是虚构的幻想; 法官应忠于成文法规定,但在规定含糊不清或立法者显然也不会接受这种规定时,法官应有创造法律的某种自由裁量权,根据正义原则进行判决,从而使法律促进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利益法学派观点接近,区别在于对扩大法官权力的程度有不同主张。参见 “埃利希”、“坎托罗维奇”、“利益法学派”。 自由法学派20世纪初在德、法等国的“自由法运动”中形成的法学派别,属社会学法学派的分支。主要代表是E.埃利希、H.坎特罗维茨等。反对概念论和形式主义法律观。主张法官有创造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促进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