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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竹板、荆条或棍棒抽击犯人脊背、臀或腿部的刑罚。
《尚书》有鞭法作官刑之说。此后,鞭刑、杖刑或鞭杖之刑陆续相传,至隋定为五刑之一。重于笞刑,轻于徒刑,后世循而未改。杖数由六十至一百共五等。
杖一百称满杖。宋采用折杖法,以杖刑代替笞徒、流各刑。清康熙时规定杖可折成板,如杖六十折二十板,杖一百折四十板。清以前杖具以生荆为之,清用大竹板。
清末废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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