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自由心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自由心证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而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自由判断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中针对封建统治者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来的。它强调在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突破法律条文的机械束缚。在历史上有其积极的作用。但任何法官都代表着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内心确信也必然受其阶级性的约束。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西方国家证据法的一个原则。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其内心确信自由判断。心证,即内心确信之意。自由心证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针对封建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法国最先在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自由心证原则,而后规定在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中。该条的表述是:“法律不计较陪审官通过何种方式认定事实,也不为陪审官规定据以判断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的任何规则;法律仅要求陪审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对陪审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就是真实的事实;法律也不说:未经某种纪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就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官提出:‘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否?此即陪审官职责之所在。’此后自由心证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规则上,没有采用心证(或内心确信)的术语,但实际上是实行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即法官在采证上实行形式证据规则,陪审团在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苏联也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纲要》第17条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根据自己在全面、充分和客观地综合审查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对证据进行判断。任何证据,对法院、侦查员和调查人员,都没有预定的效力。”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仿效大陆法,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通过审查证据所形成的深信不疑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1791年1月法国制宪会议首次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并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被称为资产阶级自由心证制度的典型公式。继法国之后,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及日本都先后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苏联证据理论强调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形成审判员内心确信中的作用,并认为这是与资产阶级自由心证制度本质性的区别。 自由心证指证据的证明力及取舍,法律不预先加以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自由判断证据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又称为内心确信原则,它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诉讼法规定的判断证据的原则。自由心证理论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司法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在法定证据制度下,各种证据的效力都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去判断证据的可靠程度,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来判断,这就完全限制了法官在断案上的自由。因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便以自由心证原则替代了法定证据制度。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只有确认心证原则,法官才能最大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法国在1791年发布训令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判断唯一根据的义务。从此以后,自由心证原则便为欧洲各国立法所吸收。它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脱了出来,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智和信念来自由地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使案件的处理较为接近客观事实,这在诉讼法史上是一个进步。但是,法律上允许法官按良心判断证据,也使法官可以根据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随心所欲地自由认定证据。因为良心是一种道德观念,它和其他思想上层建筑一样,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法官的良心是由他们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按良心办案,只能是对资产阶级有利。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一条新的评断证据的原则。指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取舍证据的标准,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自己在调查证据、听取辩论过程中形成的内心确信自由地评断证据。首创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来相继为一些国家采用。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指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并不预先加以规定,而由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原则是针对中世纪后期封建专制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官独立断案的能力,根据自己的理智与信念来判断证据。1790年法国的杜波尔最先提出这一原则,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之。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但其不成文证据法没有采用自由心证的术语。在中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诉讼法曾仿照大陆法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新中国的诉讼法没有规定这一原则。 ☚ 自然资源保护法 华侨 ☛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亦称“内心确信”。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确信,自由地作出结论的证据判断原则。法官、陪审员根据对证据的调查,凭感觉、推断产生的某证明对象已得到证明的心理,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取舍自由地加以判断。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首先从立法上对自由心证作了明确的规定。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所普遍接纳。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该原则代替证据法定原则,以探求实质真实而非形式真实,是一重大革新,但其准则较难遵循,且易导致主观臆断。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既有证据法定制度色彩,又允许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坚持实事求是的做法。 ☚ 诉讼参与人互动 判决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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