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别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局长、科长组成。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除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外,还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