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论
战国末韩非认为自为自利是人的本性,以自为自利来解释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思想。春秋后期到战国初期,除杨朱贵己论外,各家尚未公开宣扬自利。战国中期以后,自利成为法家谈论经济问题的共同出发点。商鞅将好名好利视作人类的本性,认为“民之所欲万”(《商君书·说民》),所有的人都“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商君书·算地》),主张用“利出一孔”的办法来统一人们的行为。韩非继承商鞅的法治思想,将自利观念予以夸大,形成了较有系统的自利论。韩非认为人都有“自为心”或“计算之心”(《韩非子·六反》)。这种观点还导源于慎到。《慎子·国循》 中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意即为自己打算是人的本性,统治者若要求人民不自为而为统治者服役,则人民即不愿被奴役; 但若利用人民的自为而表面上不是直接为统治者服役,则人民即可能被利用和奴役。慎到主张利用人的自为自利之心,认为这是顺乎天道,不必加以限制。韩非则认为若不加以限制,势必引起争乱,因此主张以封建国家的政治法权来防范争乱。韩非以自为自利来解释经济活动和非经济的一切社会活动。君与民,君与臣,父母与子女,以及人与人的一般关系,都以双方的自为自利之心为基础。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雇佣关系也不例外。人们的自为自利具体表现为“计算之心”,即为自己打算的心理。从计算之心出发,韩非将人类一切社会关系均解释为交换关系。认为交换关系支配着一切社会关系。国君掌握赏赐爵禄的大权,即可以使人臣为其效命,人臣所以愿为国君效命,为的是换取最高的爵禄; 地主愿出更多的工钱和美好的饮食以换取农民更好地耕种土地,农民努力耕种地主的土地也为的是换取更多的工资与美好的饮食。战国末封建私有,特别是个体私有的较充分发展是韩非提出自利论的客观基础。其自利论思想的实质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观点看待一切人类行为的动机,客观上则是对旧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否定和对新的剥削制度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