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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简称能交基金。指我国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而征集的一种税收性基金。1982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以后又扩大为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要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但对下列项目免予征集:(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2) 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3)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4)国营石油企业的石油维护费;(5)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各项应征集能交基金资金的当年收入10%计征,1983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15%计征。1987年5月1日起扩大征集范围,对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按7%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采取按月或按季交纳,也可按年税结算的办法交纳。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我国为发展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而征集的专项资金。1978年以后,地方和企业财权扩大,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与此同时,国家预算内财力不足,使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得不到充分发展。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12月颁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决定自1983年1月起,按一定比例 (原定10%,1983年7月起改为15%) 征集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以设立基金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国家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其年度征集数由中央按重点建设的需要与征集预算外资金的现实可能,在编制年度国家预算时加以确定,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集。此项基金的范围为: 地方政府、中央各部门、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所掌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均须按一定比例征集。但对于地方财政掌握的农(牧) 业税附加、中小学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予以免征。入库方式一般由缴款单位于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0日内填写缴款书缴入国库。第四季度或12月则先行预缴,年度终了后依有关决算资料结算。“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类”属中央预算收入专用科目。各地征集的资金凡属中央下达部分须上缴中央预算,超额部分全部留归各省、市、自治区,用于下年度发展该地的能源交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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