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者由于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的人。按人体运动系统致残部位的多少、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具备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定级。 1.一级肢体残疾:(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单全臂 (或全腿) 和双小腿(或全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 (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 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 双上肢 (上臂或全臂) 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 (或全臂) 或单上臂 (或大腿) 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 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 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 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 双拇指伴有食指 (或中指) 缺损。 4. 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驱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4)双小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4指截除或缺损。对于肢体轻微残缺而无功能障碍的,不属于肢体残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