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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股份两合公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股份两合公司

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部分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行股票,由股东认购。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中占主导地位,掌管公司内外事务。一般从无限责任股东中选举一人或数人为业务执行人。有限责任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但成立的股东会可以选举监察人,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股东大会不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只代表有限责任股东,其决议往往对无限责任股东不发生效力,除非经无限责任股东同意。兼具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股份两合公司

一些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的,由负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和仅就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所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类似。不同之处在于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部分的资金不分为股份,不发行股票出售。在经济生活中较少见,因而有关法律规定已逐渐丧失实际意义。参见“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份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行股票,公开募集,其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负责。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管理公司事务,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股东会,选举监察人,对公司事务进行监察。其决定对有限责任股东具有拘束力。资本家在既要募集资金,但又不愿让别人享有决定事务的权利时,大都采用这种公司形式。

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份公司。由于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他们在公司中担任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代表公司对外谈判、签约; 而有限责任股东因其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公司中只能担任监事,不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而且其股份未经半数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同意不得转让。股份两合公司是在两合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其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份公司。由于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他们在公司中担任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代表公司对外谈判、签约;而有限责任股东因其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公司中只能担任监事,不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而且其股份未经半数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同意不得转让。股份两合公司是在两合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其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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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两合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为“股份”,并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
股份两合公司的特征:
❶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资本总额不均分为股份。其中,有限责任部分资本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而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无限责任股东可以用现金、财产、劳务、信誉等作为对公司的投资。一些国家规定:无限责任股东的股份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允许方可。
❷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认股份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进行直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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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之股东至少应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章程载明无限责任股东的姓名、住址和股款以外的出资种类及价格或估价标准,无限股东并应负募集股份之责;股份两合公司在无限责任股东对内对外关系及其退股方面按两合公司的规定处理,其它方面则通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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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两合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仅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繁杂,18世纪末,西欧国家的一些企业家建立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资本的存在形式和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如果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以股票形式出现,而且这种股票可以在社会上自由买卖,这种两合公司就叫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它可以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吸纳众多小额资金。
由于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两者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不同,因而它们在公司的地位与作用也不相同。一般地说,在股份两合公司中只有无限责任股东有业务管理权,有限责任股东担任监事,无限责任股东担任董事。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未经半数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同意,有限责任股东不得随意转让其拥有的股份。有限责任股东,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的特点:(1)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只代表有限责任股东,其决议对无限责任股东无约束力,并且决议的执行,须经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2)公司的业务一般均由无限责任股东执行,公司只设业务执行人而不设董事会。(3)有限责任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监察人,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无限责任股东无担任监察人的资格。
虽然股份两合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它既可以由于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而提高公司的信誉,又可以由于其对外发行股票而进行筹资),但由于股份两合公司的经营权都掌握在无限责任股东手里,使有限股份股东难以涉足其中,因此很少有人入股。据统计,法国1950年有股份两合公司1.3万多家,到1964年只剩下176家。日本商法典原来也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但实际上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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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17世纪末始于法国。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管理和执行业务,他对公司的全部对外负债负责。公司停业或破产清偿对外债务,无限责任股东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以其私人财产低偿。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仅以股份资本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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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无限责任股东与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至少一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这与无限公司的股东或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相同; 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别。股份两合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业务由无限责任股东管理。有限责任股东可组成股东大会,选举监察人,对公司事务进行监察,但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决议对无限责任股东无约束力,其决议的执行须经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如法国和德国的立法都有此规定。股份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无限责任股东采用此形式,既便于掌握公司的权力,又有利于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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