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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公然聚众,施行强暴胁迫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可分为首谋者、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及在场助势者三种,这与聚众妨害公务罪相同。(2) 本罪的行为是公然聚众而施强暴胁迫的妨害秩序行为。公然聚众的含义与聚众不解散罪中的公然聚众相同。(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妨害秩序的故意,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欠缺这一主观的不法要素,则不负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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