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地位是指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维持和平行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和平部队享有的权利有: (1)享有执行任务所必要的便利和自由;(2)对冲突各方按照协议规定的停火、撤军有监督权;(3)有权按照安理会决定对冲突各方采取必需步骤,如巡逻、隔离、谈判、调查等; (4)有权携带和运输防卫性武器; (5)有权在自卫时使用武力; (6)享有联合国的特权与豁免权; (7)享有联合国提供的维修、给养、工资、津贴等费用的权利; (8)有权拒绝承担属于驻在国政府的事务,等等。维持和平部队承担的义务有:(1)完全信任和支持安理会;(2)无条件服从联合国的领导,服从安理会的权力,服从秘书长的指挥;(3)执行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依照权限执行规定的任务;(4)在履行职责时应完全公正,避免损害有关各方的权利、要求或立场的行动;(5)不得妨碍当地政府行使职权,也不得妨碍地方的民政管理事务;(6)遵守驻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