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在联合国总部通过公约的最后文本,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正式仪式,并开放各国签署。中国政府代表于同日在公约上签字。《公约》有320条和9个附件,主要规定海洋区域,制定划分海洋界限的规则,授予各国法定的权利、义务与职责,以及提供解决争端的机构。《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防止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污染。各国并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所发生的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1973~1982)通过的有关海洋问题的基本法律文件。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截至1985年共有159个国家与实体参加该公约。198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公约上签字。公约分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根据不同的法律地位将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八个海域;(2)规定领海的法律地位、界限及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3) 规定毗连区法律地位; (4) 规定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 (5) 规定群岛国定义、群岛基线、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等; (6) 规定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宽度、沿岸国权利义务及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划界等; (7)规定大陆架定义,沿岸国对大陆架权利,大陆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线的划定等;(8)规定公海六大自由原则,船旗国义务及航行制度等;(9)规定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资源的开发制度等;(10)规定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制度; (11)规定海洋环保、科研、技术开发和转让制度及解决争端的规则等。公约9项附件分别关于:(1)高度回游鱼类;(2)大陆架界线委员会;(3)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4) 企业部章程;(5) 调解; (6)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7) 仲裁;(8)特别仲裁; (9) 国际组织的参加。公约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12个月生效,迄今交存的批准书,加入书尚未达到60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第11期会议上通过,同年12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1982年12月10日签订,中国及其他共119个国家已签署该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决议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共分17部分,共320个条款、9个附件和1个最后文件。经联合国秘书长组织多次磋商。1994年7月28日又达成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近发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公约的制定和生效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982)通过并正式签署。主要内容:各沿海国有权确定12海里的领海权;海峡沿岸国对所属海峡行驶主权和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之外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只应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行使主权。另就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研究,群岛国、闭海和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年4月30日在联合国第11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规范海洋权、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国际公约。共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分别就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正式由包括中国在内的与会各国签署。 ☚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Lianheguo Haiyangfa Gongyue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Sea国际间调整海洋权益关系的约章。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签订。公约包括序言和正文17个部分320条,并有九个附件及最后议定书。主要内容是:确定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边的外缘,最远为350海里,不足200海里者,可扩展至200海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和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一切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岛的基线量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沿岸国对所属海峡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在不威胁海峡沿岸国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条件下,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海峡享有过境通行权。该条约是随着世界形势发展变化而签订的调整国际海洋关系的重要约章,已有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公约上签字,中国在签字的同时作了某些保留。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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