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联合国大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关。每个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问题;并且可以就这些问题或事项向各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同时向两者提出建议,但有两项例外:(1)当安全理事会对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依宪章规定执行职务时,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大会不得对该项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2)对于凡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大会应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在此范围内,大会拥有以下职权:(1)可以审议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原则;可以讨论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会员国依宪章有关规定接受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后分别向大会提出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可以将它认为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应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应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帮助实现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监督国际托管制度的实施。(2)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关和机构的报告;选举安全理事会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所有54个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那些须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国;同安全理事会平行并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委任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决定接纳新会员国;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决定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并确定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份额;决定联合国秘书处的人事制度;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会议从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一般持续到12月中旬;如有需要,可以在以后的日期复会。如果安全理事会提出请求,或者多数会员国提出请求,或者某一会员国提出请求但经多数会员国同意,则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提出请求,或经多数会员国请求,则可以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在每一届大会上,大会选举主席、21个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这7个主要委员会是:第一委员会(政治和安全问题包括军备管制)、特别政治委员会(分担第一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委员会(处理经济和财政问题)、第三委员会(审议社会、人道和文化问题)、第四委员会(负责非殖民化问题)、第五委员会(分管行政和预算问题)、第六委员会(审议法律问题)。大会会议期间,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1)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通过议程、分配议程项目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向大会提出建议;(2)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大会主席提名任命9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代表的证书并向大会提出报告。此外,大会为使其工作连续不断地进行,还设立了两类辅助机构:若干个特别委员会和若干个常设机构。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通过;其他问题的决议只需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关于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则以绝对多数表决决定。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关。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或有关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 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并可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关于此等问题或事项的建议。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决定,一般问题以过半数决定。每届大会设有7个主要委员会和两个程序委员会。此外,大会为行使其职能,还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其他辅助机构。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 一。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9月举行常会一次。如多数会员国或安理会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对联合国宪章规定范围内的事务行使审议、监督、财政及选举等职权。包括接纳新会员国、控制预算、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成员国、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及任命秘书长等。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年会。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其职能和权力包括: 对裁军和军备控制的原则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讨论同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任何影响联合国任何机构职权的问题,并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为实现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议联合国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和会费的分摊;改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和经社理事会等机构; 和安理会同时分别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根据安理会的建议,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大会特别会议,须经安理会的请求,过半数会员国请求,或任何一个会员国请求而为会员国多数赞同始能召开。紧急特别会议必须根据安理会9个理事国的赞成而提出请求,或会员国多数请求,或任一会员国的请求而为多数会员国所赞同,可在24小时内召开。大会常会于9月第三个星期二开幕,会期一般为13个星期,至12月20日左右闭幕或休会,如果议程尚未进行完毕,第二年春季继续开会。每届常会召开时,各会员国通常派国家领导人、外长或内阁中其他部长率代表团出席。代表团限代表5人和副代表5人,其中一人为团长。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会议,为代表团当然团长。代表团的顾问、 专家和秘书人员的数目没有限制 每届常会选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人选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和其他5个地区小组分配,由会员国轮流担任。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代表不担任主席,但是每届大会都可当选为副主席。大会通常从第二周起开始一般辩论,为期3周。由各国代表团首席代表,一般为外长发表演说,就国际形势和各该国外交政策阐明立场与观点。一般辩论期间,各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可不拘于大会的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演说。一般辩论结束后,根据大会排定的议程展开会务工作。大会为进行工作设立7个主要 (分组) 委员会: (1)、政治安全委员会 (第一委员会); (2)、经济与财政委员会 (第 二委员会);(3)、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 (第三委员会); (4)、非殖民化委员会 (第四委员会); (5)、行政与预算委员会 (第五委员会); (6)、法律委员会 (第六委员会);(7) 特别政治委员会。所有这些委员会均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组成,负责就大会分配给它的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决议草案。各委员会的决议草案须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成为大会的决议。凡未提交给委员会的议题,由大会全体会议处理。大会常会另有两个程序委员会: (1)、总务委员会,它由大会主席、21个副主席、7个主要 (分组) 委员会的主席组成。由大会主席兼总务委员会主席。这一委员会职责为组织大会工作,审查大会议程,决定大会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并协调大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进程。(2)、全权证书委员会,由9国组成。中国、苏联和美国一般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另6国按地区集团分配。大会还可设立一些常设性委员会协助工作。此外也可设立一些辅助性机构进行工作。大会活动程序除遵照《联合国宪章》外,还依据《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进行。 ☚ 联合抵制 联合国大使 ☛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和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但对安理会正在争议的事端,非经安理会的请求,大会不得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 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讨论决定。每一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幕。大会开会期间,设有7个委员会,负责就各方面的议程进行讨论和准备建议。平时,设有两个常设委员会,即行政预算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另外,还有一些常设的特别委员会和机构。除了召开常会外,联合国大会应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大会的表决原则是: 凡属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会员国权利的中止及会员国的开除、托管及预算事务等,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须以简单多数通过。 ☚ 联合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主要职能和权力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等领域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影响联合国任何机构职权的问题(安理会正在审理者除外),并向成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对裁军和军备控制的原则进行审议,提出建议;对可能危及国家间关系的冲突的和平解决提出建议;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的报告;审批联合国预算和分摊各成员国应缴的会费;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并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始前闭幕。常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非洲国家6名、亚洲国家5名、东欧国家1名、拉美国家3名、西欧及其他国家2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5名(大会主席所属地区分配的副主席名额减少一名)。大会主席由上述五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某国代表经大会选举担任。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月召开,到1992年共举行了47届。大会表决的原则是:凡属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会员国权利的终止及会员国的开除,均需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须以简单多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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