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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职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职田

古代官吏按官阶品级分给的禄田。古称圭田、士田、采田等,至隋始称职田。历代相沿,所给田数有所损益。明清无职田,别有养廉田、庄田、公田等名目。参阅《文献通考》六五《职官·十九·职田》、《续通志》 一三八《职官略·九·禄秩》。

职田

中国古代非为官吏俸禄的土地。西晋时形成制度。公元291年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菜田10、8、6顷(1顷=100亩,近代1亩≈667m2)。东晋开始对外官授田。都督20顷,刺史10顷,郡守5顷,县令3顷。隋代一品5顷,五品3顷,九品1顷。北宋时最高为40顷,最低7顷。元代则共有职田230多万顷。全朝最高30顷,最低2顷。1377年,明太祖赐公田以租入于官吏作俸禄,职田制由此废除。

职田

职田

职官按其职级高低所给的田,不收租税。《宋史·职官志十二》: “职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税,晋有刍槁田,后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齐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内外官各给职田,五代以来遂废。咸平中,令馆阁检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税。”胡三省注 《资治通鉴·唐纪二十八》: “唐文武官有职分田,一品11顷,二品10顷,三品9顷,四品7顷,五品6顷,六品4顷,七品3顷50亩,八品2顷50亩,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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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

职田

亦称“职分田”或“食租田”。北魏以后政府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为俸禄的田地,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为俸禄。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年) 颁行均田令,其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至隋代,京官一品者给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距,至九品为1顷。外官也有职分田。唐代除给内外各级官吏永业田外,并给京官一品官职分田12顷,依次下降,至九品2顷,皆给100里内之地;外官,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降至九品250亩。官吏收租每亩租额最高不得过6斗。实际上并不遵行。宋代按职给外官知藩府以下田20顷至2顷。金代,给外官三品以下田30顷至2顷。元代职田只给外官,按察使以下按品级给田,最低1顷,最高16顷。延祐三年 (1316年),对外官无职田者,酌量给粟麦。明代洪武十年 (1377年),制赐百官职田,公侯省台部都司内外卫官760人,凡田468893亩,岁入米267780石。后令还田给禄。其田名“还官田”。规定文武官禄俸米之数。职田制度至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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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

北魏至明初施行的按官职品级作为奉禄授给的土地。官吏解职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亦称公田或职分田。源于北魏。北魏均田令规定,地方官吏按官职给公田十五顷至六顷。隋代均田令规定,一品给职田五顷,以下每品以五十田为差。唐代京官一品至九品,分别授给一千二百亩至二百亩,外官二品至九品分别授给一千二百亩至二百五十亩,兵府军官按品级授给六百亩至八十亩。官吏职田由农民耕种交租,租额最高不得过每亩六斗。但因官吏剥削过重,引起农民反抗,一度停给,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升)。宋真宗咸平间,令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为州县官职田。职田免纳二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租课与官府均分。天圣间,曾一度罢废职田,庆历中又恢复,并采取了一些限制职田数额的措施。州县官刻剥佃户,使各地职田所入不均。熙宁、元丰之后,一些地区以粮或钱代职田,但仍旧弊端百出。金、元、明只给外官。金三品以下给田三十顷至二顷。元按察使以下给田十六顷至一顷,曾一度停给。明初承元制,后渐废。

职田

禄给之一种。北宋咸平二年七月二日,始定外任官配给职田之制。以官庄系官田、长远逃荒田充职田。州县长吏、属依等差分配。初定两京、大藩府州(都督州之类)四十顷,次藩镇(节度、观察州之类)三十五顷,防御、团练使州三十顷,上、中刺史州二十顷,刺史州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防小州、上等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路转运副使十顷,等等(《长编》卷45壬午)。随时间推移,职田分配数额趋于减少。如庆历三年十一月,天下职田数予以重定: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节度州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馀并三顷五十亩;防御、团练州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小军、监长吏七顷,判官三顷五十亩,余属官并三顷;县令,万户以上县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四顷;县主簿、县尉,万户以上各三顷,五千户以上各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等等(《宋会要·职官》58之9、10)。其后,熙宁、绍兴均有调整。文官馆职官,自校理以上,除内、外制外,亦给职田(《宋朝类苑》卷29《学士上日用乐》)。职田系官员月俸之外的增给,其收入,初系与佃户均分职田课租,熙宁时,由本州府、县,依职田税米收入总数,依等拨给。如成都府路,知府一千石,转运使六百石,兵马钤辖二员各五百石,转运判官五百石;通判二员各四百五十石,直至试衔知县一百五十石,县主簿、尉各一百石等等(《宋会要·职官》58之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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