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晋升
(一) 职务晋升的涵义和原则
所谓职务晋升,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法定程序提高公务员职务的行为。职务晋升意味着公务员地位的提升、职权的加大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随后人事部出台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作了专门规定,为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长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证明,此项原则不仅是行之有效的,而且对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十分重要的,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对干部人事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任人唯贤的“贤”,也就是德才兼备。公务员的德,包括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两个方面。公务员的才,就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所必备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德才兼备,不仅要求公务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更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坚定的思想信念、明确的宗旨任务和较高的道德修养。简而言之就是“靠得住,有本事”。这就是要求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始终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 “四化”方针。
第二,注重实绩的原则。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德才的表现形式,为衡量公务员德才的高下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注重实绩原则,主要就是考察公务员是否能够认真履职尽责,勤奋工作,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造政绩工程,通过艰苦扎实的工作为民谋利,亲民富民。同时在公务员职务升降中强调注重实绩,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脚踏实地干实事,埋头苦干求实效,对营造良好的政风,推进事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这就要求公务员职务晋升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在相当的范围内公布条件、公示人选,公开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 在职公务员依法享有平等的晋升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要通过竞争性的考试或者考核,择优录用。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职务晋升中的不正之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选得其才,人得其所。
第四,逐级晋升的原则。《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晋升应当逐级晋升。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务员经验的积累,知识的丰富,才干的增长,符合人才培养成长的一般规律。但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对实践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
(二) 职务晋升的条件
各国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要求大体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是: 个人能力、工作实绩和资历。国情不同、晋升方式不同,侧重点也各有不同。如法国采用年功晋升方式时,相对注重工龄、资历; 采用部长选拔晋升方式时,则相对重视实绩。美国规定,例行性晋升相对注重资历,负责职位的晋升相对注重工作能力,同时强调须以工作实绩作为参考。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公务员晋升的条件可分必备条件、资格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必备条件,主要对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个人能力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为增强职务晋升的客观性,防止随意性,克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保持队伍的稳定,针对不同职位规定了不同的资格要求。首先是公务员晋升的资历要求: 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 晋升科、处、司 (厅) 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 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5年以上。其中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次是学历方面的要求,这是公务员知识化、专业化方针的体现。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处级、司 (厅) 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除上述资历、学历要求外,还要求拟晋升公务员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职回避的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资历、学历要求,但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职数限额要求和逐级晋升要求。职数限额要求,就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职数限额内进行,突破职数限额的晋升将被视为无效,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逐级晋升要求,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职务名称序列中的职级逐级晋升,一般不可越级晋升。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也只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三) 职务晋升的程序
职务晋升的程序,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次序等。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是:
1.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资格审查包括政治素质、资历、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对预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一般由用人单位或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查结束时要做出书面的审查结论。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4.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要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公务员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职务即职责、任务。一定的职务,意味着一定的组织赋以其成员的任务、责任、职权,和与此相适应的地位和待遇。在科层组织中,职务序列是由低到高的层级结构。如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长、司长等。职务晋升意味着公务员在行政机关中所处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