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保障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保障权包括三层意义:一是公务员的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是被剥夺和受侵犯; 二是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三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狭义的职业保障权仅指第二种。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职业保障权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公务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触犯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这些个人或团体有可能凭借权执对公务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或压力,甚至打击报复,其结果就是公务员被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同时,公务员管理机关在对公务员实施管理时,也有可能错误地对公务员进行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务员正常有效地执行公务,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法律就必须为公务员提供保护,使公务员免受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处分,确保公务员顺利履行职责,保证政府机器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