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计划期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的控制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中的一种固定资产专项贷款控制指标。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计划,按年度的增减额编列。此项计划,是为促进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集中地区、西部边沿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而专门安排的经济开发性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政策、松紧银根政策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政策,在编制年度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时,经过国家综合平衡之后,确定此项贷款的控制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开始,便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了此项贷款的信贷资金。1983、1984两年,每年安排3亿元,从1985年开始到1989年为止,每年增加到10亿元,7年中共安排56亿元。据各地调查反映,这笔用于脱贫致富的经济开发性专项贷款,对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尽快摆脱贫困、发展商品经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此项贷款与扶贫贴息贷款、贫困地区县办企业贷款,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的扶贫资金。全国和各省、自治区在分配和使用这些资金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既要避免过于集中,又要防止平均分配。此项贷款,不以贫困户为发放对象,也不限于新建、改造县办企业,主要用于能发挥老少边穷地区资源优势、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强调重点扶持,讲求经济效益。各省、自治区一定要坚持以开发项目定贷款,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安排的项目,经过筛选、评估,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才能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专项贷款限额之内批准发放贷款。因此,对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与扶贫贴息贷款、贫困地区县办企业贷款的贷款限额必须分别控制,相互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此项贷款限额,属于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但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结转到下年信贷计划中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