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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诸州财赋分为三项: 一曰上供,输往京师,供皇帝使用; 二曰送使,输往节度、观察使府; 三曰留州,即留下供州县自用部分。此制宋代相沿,但上供部分较少。明清留州改称存留。参阅《新唐书·食货志二》,《文献通考》二三《国用一》。
唐代赋税收入留于州县的份额。见〔上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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