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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通讯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美国通讯法

《美国通讯法》

美国的一项基本法,1934年由美国第73届国会颁布,曾进行过多次修订。“通讯”一词是广义,指一切电讯交往,包括电话,电报等等。全法共分六篇606条,其中涉及广播电视方面的法律条文约50条,就达四万多字。这项法律所申明的观点是:美国的广播不应该由政府经营、私人垄断或成为无限制地竞争的纯自由的事业。广播电视台和其他电讯传播媒介虽然是私人所有制,但要由两党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公众利益、方便、需要”而颁发营业执照。执行这一项工作的是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法对联帮通讯委员会的建立及其权力、国会和总统与通讯委员会的关系作出了极为详细的规定,通过规定通讯委员会对州际无线电和无线电通讯(广播、电视、电报、电话等等)行使的管辖权,体现美国公共广播的政策。这项法律规定,通讯委员会的七名委员(含一位主席)由总统指定,并取得参议院同意,任期由总统指定,一般不超过七年。委员会的基本权力有十几项,主要是对电台进行分类,颁发执照,分配波段,制定符合法律的具体条例,指定电台呼号,检查通讯设备,行政制裁等等。通讯法规定了总统对通讯委员会的权力、法院对有争议的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查的权力、国会对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力。通讯法规定了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双重广播制度。这项法律还适用于国内与国际间的有线、无线电通讯,适用于一切在国内发射或接收的无线电波的传送,适用于在美国从事通讯工作的一切人员,适用于除巴拿马运河区以外的所有美国的州、领地、属地或哥伦比亚特区。

☚ 美国联合通讯社   费奥多罗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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