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官美国联邦行政机关中专门负责处理行政申诉等行政案件的人员。前身为 “听证审查会”。1972年8月,美国文官委员会颁布一项条例,正式更名为“行政法官”,1978年国会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并通过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法官的职权,待遇和任命等问题作了许多补充规定。行政法官由联邦各行政机关从文官委员会注册名单中任命,无确定任期,有正当理由,经文官委员会听证便可撤换。行政法官的主要职权是,作为司法审判式的听证会的主持者,审理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并作出初步裁决。如果当事人不再申诉,该决定即为终局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以向该机构行政法官组成的复审法庭上诉,对复审裁决仍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复审法庭的裁决为本行政部门中的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