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一级,在联邦司法机关中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建立于1790年。最初80年间法官人数不确定,至1869年由国会立法固定为9人,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首席法官和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但可按本人意愿退休。最高法院开庭期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至次年6月1日,首席法官可以在非开庭时期召开特别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定人数是6人,通常9名法官都参加。法庭判决以多数决定的原则做出,但不同意见亦记载于判决意见书上。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有3类:(1)初审案件,包括涉及外国大使、公使的案件和美国某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2)上诉案件,即对联邦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涉及联邦问题的),有少数情况,当事人不服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可直接上诉于最高法院。(3)特许上诉案件,这种情况是指对联邦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经特别申请获得最高法院投票表决同意,由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调阅该案卷宗,予以重新审理。司法审查权是最高法院依据宪法惯例所拥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力。这项权力使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确认联邦或州的法律违反宪法,使该法律失效,这样最高法院实际上享有解释宪法甚至补充、修改宪法内容的权力。这项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体系中居于特殊的重要地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建于1789年9月,当时位于纽约市,后迁至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译“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高司法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主要受理不服下级联邦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审理某些特定的初审案件,如美国州与州间的诉讼、外国大使及公使或其雇员作为被告的案件等。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政府的决议或措施是否违宪。参见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系统中的最高司法组织。根据1789年联邦宪法规定,1790年成立。有最高裁判权和 “司法审查权”。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庭审理案件,次年6月中旬闭庭。开庭时法官的法定人数为6人,判决时以投票法官的简单多数通过。多数派同少数派都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详细写入该案的判决中,作为未来判决的基础。最高法院的每个法官还至少负责一个上诉法院的事务。最高法院的初审案件只限于两类: 涉及外国驻美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以州为一方的案件。每年受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联邦低级法院和州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判决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总统、政府的行为违宪,使其无效,这种司法审查权使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占据突出地位。 ☚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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