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FRS)负责履行美国中央银行职责。根据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条例》于1914年成立。该系统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组成。主要职责有:制定并负责实施有关的货币政策;对银行机构实行监管,并保护消费者合法的信贷权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向美国政府、公众、金融机构、外国机构等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又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简称“美联储”。美国的中央银行系统。1914年成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没有建立自己的中央银行系统。当时美国有3700多家国民银行,它们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利,货币供应极其混乱。1913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根据这一法律,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设立1个联邦储备银行。为了协调12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在首都华盛顿建立了最高联邦储备局(后改名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决策机构,同时还设立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至此,美国中央银行体系便产生了。联邦储备系统几经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最重大的改革是20世纪30年代公布银行条例和1980年国会通过《1980年缓和对存款机构的管理与货币管制法》(新银行法)。20世纪30年代的改革,旨在扩大联储的权力,加强对银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内容是: 于1933年和1935年分别颁布了两个银行条例,撤销了联邦储备局而设立新的联邦储备委员会,用法律形式明确了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职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并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新银行法进一步加强了联邦储备委员会在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并在金融机构运用资金等方面放松了管制。其主要内容是:逐步取消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所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向联邦储备委员会缴纳存款准备金,提高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所缴纳保险费的限额,放宽对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限制。联邦储备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任期14年。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联邦储备银行是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股本由其所在区会员银行认购,但后者无控制权。从所有制来说,它不是国家所有,但由于它执行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制定货币政策、管理金融等职能,盈余的80%以上都上缴财政部,所以它是中央银行。12家联邦储备银行是其所在地区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银行可在其区内设立自己的分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内部制定政策的中心部门,该委员会由7名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和5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组成。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也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主席。根据联邦法律,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另外,根据各州法律,在各州注册的州银行可自愿申请加入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织结构虽与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不同,但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它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其主要职能是执行货币供应量政策、贴现政策、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国的中央银行。根据1913年 《联邦储备条例》 于1914年成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没有建立自己的中央银行,美国的国民银行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当时有3700多家国民银行,货币供应极其混乱。改革货币银行制度迫在眉睫。1913年国会通过了 《联邦储备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设立1个联邦储备银行,为了协调12个联邦银行的活动,在首都华盛顿建立了最高联邦储备局 (后改名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决策机构,至此,美国中央银行体系便产生了。后来随着美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联储系统几经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最重大的两次改革是20世纪30年代公布银行条例和1980年国会通过 《1980年缓和对存款机构的管理与货币管制法》(通常称为《新银行法》)。30年代的改革,旨在扩大联储的权力,加强对银行业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内容是于1933年和1935年分别公布了两个银行条例,撤销了联邦储备管理局,设立新的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 用法律形式明确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职权; 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 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80年代的新银行法进一步加强了联储在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并对金融机构运用资金等方面放松了管制。主要内容是: 逐步取消联储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 所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向联储缴纳存款准备金; 提高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所缴纳保险费的限额; 对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限制放松。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the US美国的中央银行。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条例》于1914年成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没有建立自己的中央银行,美国的国民银行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当时有3700多家国民银行,货币供应极其混乱。改革货币银行制度迫在眉睫。1913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设立1个联邦储备银行,为了协调12个联邦银行的活动,在首都华盛顿建立了最高联邦储备局(后改名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决策机构,至此,美国中央银行体系便产生了。后来随着美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联储系统几经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最重大的两次改革是20世纪30年代公布银行条例和1980年国会通过《1980年缓和对存款机构的管理与货币管制法》(通常称为《新银行法》)。30年代的改革,旨在扩大联储的权力,加强对银行业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内容是于1933年和1935年分别公布了两个银行条例,撤销了联邦储备管理局,设立新的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用法律形式明确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职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80年代的新银行法进一步加强了联储在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并对金融机构运用资金等方面放松了管制。主要内容是:逐步取消联储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所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向联储缴纳存款准备金;提高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所缴纳保险费的限额;对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限制放松。 ☚ 加拿大银行 萨尔瓦多中央储备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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