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营职业介绍法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介绍所活动加以限制的法规。1937年4月,美国联邦劳动局特设委员会拟定《私立职业介绍所统制法》(草案)。该法规定的要点,主要有:(1)介绍所应向主管官署登记,而后才能成立,在登记时,除缴纳登记费外,还需缴纳相当数目的保证金;(2)介绍所雇佣职员时必须向州劳动部领取执照,否则不得雇佣;(3)介绍费表应呈州劳动部批准,并须张贴在介绍所门前;(4)介绍所使用的一切表格、簿册应先向州劳动部登记,经州劳动部核准后,才能使用;(5)严禁介绍所张贴虚伪的、不确实的广告;(6)介绍所不能够设立在旅馆、饭店、酒室及茶社内;(7)严禁介绍女工、童工担任劳动法所禁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