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 of America
控制银行股权的公司。控股公司只要控制了一定比例的银行股票,就有权决定该行的人事按排、经营政策及往来关系。1956年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决定,控股公司属联邦储备委员会管理,并规定凡直接间接持有控制两家以上银行中25%或以上有表决权股票者,均为控股公司,可以参与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等商业性活动。1971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又作了修正,规定只控制一家银行者也可作为控股公司,并向联邦储备委员会登记。从此,控股公司获得迅速发展。1972年独家或多家控股公司比1957年增加了30.1倍,遍布50个州和一个特区,控制了全国商业银行机构的42.1%,存款的61.5%。1980年控股公司已发展到2905家,控制了4954家银行,拥有银行总资产的74%以上。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对于促进金融业的集中和垄断起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