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台“原子能合作协定”
系1955年7月18日由台湾当局代表、驻美“大使”顾维钧与美国政府代表、远东事务助理国务卿罗勃森和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主席史特罗斯在华盛顿签订的协定。协定全文共十条。规定,台美双方“愿就原子能和平用途之发展彼此合作”。台湾方面表示“希望实现原子能和平与人道用途,愿从美国政府及工业界获得协助”。双方还议定,愿就研究用反应堆的设计建造与使用、健康安全问题、放射性同位素在物理学及生物学研究、医疗、农业及工业上的应用等问题交换情报。美将浓缩U—235同位素铀租借台湾使用。协定规定自1935年7月18日生效,并在双方同意后予以继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