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
中央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采取的重大决策。 198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1989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管辖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琼山县、琼海县、文昌县、万宁县、屯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黎族自治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屿及其海域。会议还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海南建省后,经济迅速腾飞,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