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65年8月21日通过。1974年12月27日在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1975年3月18日修改,1975年3月21日在政府公报上再次公布。这部宪法为罗马尼亚现行宪法。全文共9章121条。主要内容是: (1) 规定罗马尼亚为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通过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行使权力。(2) 规定罗马尼亚国家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3) 规定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规定国务委员会是从事经常活动的国家权力机关,隶属于大国民议会。向大国民议会负责。国务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总统任国务委员会主席。(4) 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任期与大国民议会相同,向大国民议会负责。(5)规定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各部国务秘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首长组成。它对大国民议会负责,闭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部长会议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任期与大国民议会相同。它对全国的行政活动实行总的领导。(6)规定各级人民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各选举区选举的代表组成。县、布加勒斯特市人民会议任期5年,城市、布加勒斯特市各区、市和乡人民会议任期两年半。各级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执行局是地方国家管理机关。由人民会议代表中选举,任期与该级人民会议相同。各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由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和其他委员组成。它对该级人民会议、上级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并对部长会议负责。(7)规定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县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规定检察机关为总检察院、县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这部宪法的特点是: 把发展社会主义和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和尊重人的自由联系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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