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地租佃法Land Tenancy Law of Burma
缅甸的土地制度改革法令。1963年3月颁布。土地租佃法对地租数额,农民债务与占地限额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63年法案主要规定农民向地主租种土地缴纳地租的金额为土地税的1~2倍,最高不得超过3倍(过去是10倍);实行货币地租;废除农民债务;农民占有稻田最高限额为50英亩。1965年4月又作了更为激进的规定:废除全部地租;全国耕地属国家所有,农民只有耕种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农民占田限额为上等地25英亩或灌溉田10英亩,限额外部分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