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制度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实行的统治体制。1895年日本侵占台湾后,制定了《六三法案》、《现行台湾总督府官制》、《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修正令》等法规,规定在台湾实行殖民统治的政治体制,确立台湾总督的职责、权力、地位,规定总督具有陆海军的统帅权、军政权、货币金融权,立法、行政、司法权。总督府内的各部部长、局长并非行政官员,只是总督的辅佐成员,毫无独立的权限。台湾总督只受日本政府内政部长或拓务部长的总括监督。在这种制度下,总督集所有权力于一身,政令具有法律效力,可在全岛上下各级机关毫无阻拦地得到执行。这种制度实现了总督一人的独裁统治,完全剥夺了台湾人民的民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