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这种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任何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有下列四种责任: ❶合同责任: 即是指因合同规定而使合同一方承担某些情况下 (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❷产品或完工责任: 产品责任指制造、贩卖、处理或分配的货物,在被保险人放弃其所有权后,在被保险人处所以外的地方发生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 完工责任是指一项工程在完工或放弃后,在被保险人处所之外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这里有两点要注意: 第一,产品或已完工作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不能承保; 第二,由于产品有可疑缺点,将其从市场上运回的费用,也不予以承保。 ❸业主及营造商预防责任: 又称为独立营造商责任。一个独立的营造商或其转包的营造商,在工程进行期间或工程完成之后,由于工程的疏忽或缺陷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虽然业主对独立的营造商或原营造商对其转包的营造商的疏忽并无责任,但他们都是受害人的追诉对象,此时这种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❹个人伤害责任: 它是为被保险人承保有某些特定理由而造成他人伤害以外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它包括错误的拘禁、扣留或恶意控诉; 诽谤或中伤; 非法闯入,逐出或侵犯隐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