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能力法律赋予的能够以继承人的名义取得继承权的资格。公民是否有继承能力,应以公民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为标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凡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有继承能力。对于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无继承能力,各国继承法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作法: (1)胎儿具有继承能力。如德国、日本等。(2)胎儿不具有继承能力,如法国、保加利亚等。中国继承法未确认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但从养老育幼的继承法原则出发,同时又规定了在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胎儿出生后活着,其则取得保留份,胎儿出生后为死体,其保留份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失踪人的继承能力并不因为失踪人被宣告失踪而丧失,其继承权利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的遗产也由代理人代为管理。 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或资格。所有继承开始时已出生或已受胎的人均具有继承能力,但胎儿的继承能力以其出生后活着为限,否则没有继承能力。国家具有继承能力; 法人和公司在意愿继承中也具有继承能力,也就是说,国家可成为法定继承或意愿继承的继承人,而法人和公司只能成为意愿继承的继承人,而不能成为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丧失其继承能力:(1) 故意谋杀被继承人或其配偶、尊亲属、卑亲属、收养人或被收养人而被判处刑罚; (2) 对被继承人及其上述亲属实施诽谤或作假证而被判处相当于两年以上的刑罚; (3) 以故意或胁迫的手段令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修改遗嘱或不立遗嘱;(4)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后删减、隐瞒、伪造、取消遗嘱或令遗嘱无效。但在法定继承中,上述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卑亲属的代位继承权。同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或在公证书中明文恢复当事人的继承能力时,即使已获法院宣告其为继承缺格的人仍可重获继承能力。 ☚ 继承的客体 法定继承 ☛ 00001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