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统销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统销税 统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配合对棉纱实行统购统销而开征的一种税。新中国建国伊始,生产萎缩,物价飞涨,人民生活非常困难,国家财政经济状况也非常艰难。资产阶级投机资本利用国家困难,囤积居奇,扰乱国家市场。当时,国家对粮食、油料、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供应不足,特别是棉纱及纱布已成为不法商人囤积转手、牟取暴利的主要货物,直接牵动和制约着整个物价的变化。1950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第二次全国财经会议上作报告,提出:“某些民用必需品,如纱布,可以实行统购统销。只要保证资本家的一定利润,按照供销情况实行合理的统购与配售,增加统销税,国家又可以增加一大笔收入。”(《陈云文选1949—1956年》,第117页)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稳定物价,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人民政府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实行了有计划的统购统销政策。1951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购棉纱的规定》,对棉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同年4月1日,为配合棉纱统销政策,进一步稳定金融物价,财政部公布了《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决定开征棉纱统销税,税率为6%,并对棉纱、棉布存货实行补税,税率亦为6%。当时,国家将纱布价格提高了15%,以致纱布市场一度疲软,各地销量均见下降。统销税实行到当年4月中旬,棉纱、纱布销量即恢复了正常。这次对棉纱纱布的提价征税是适时的,也是合理的,整个市场物价均呈平稳状态。同时,棉纱统销税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为国家开辟了财源,增加了收入。是年底,征收税款连同存货补税共入库13.492亿元,1952年又征收17亿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分别占当年全国工商税收的3.1%和2.9%,对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2年12月31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明确规定停征并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 定息 派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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