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行政合同中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统治者行为指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或采取其他行为间接地增加合同相对人的负担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相对人必须接受,无须在合同中事先规定,故称统治者行为。构成统治者的行为,必须是加重行政合同相对人的负担的行为; 限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政主体的行为,未加重负担,或不是合同当事人的其他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是统治者的行为。因统治者行为造成的负担,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主体补偿。补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实际损失,不包括可以期待的利益。行政主体对统治者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为了维持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故相对人的补偿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