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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结算金额起点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结算金额起点

银行在办理转账结算时规定的每笔结算凭证的最低限额。银行规定结算金额起点的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对大宗交易价款进行结算监督,因小额结算款项都通过银行转账,会增加银行不必要的业务量,因此银行应对各种结算方式规定一个合适的起点; 而起点的规定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调整有所变动。全国通行的异地结算方式的结算金额起点由人民银行制定; 同城或县内结算的起点由省、市、自治区分行自行制定。对新华书店、中国唱片公司等单位由于小额交易多,销售范围广,一般不受起点限制。按我国现行结算制度规定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转账支票结算的每笔金额起点为30元—100元。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其金额起点为1,000元; 汇兑结算方式的票汇,金额起点为100元,信汇、电汇都未规定金额起点,农村委托付款证结算方式也未规定金额起点。100元以下的货币支付也可使用现金。规定金额起点,可以节约现金使用,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并可减少银行和单位不必要的事务。

结算金额起点

结算金额起点basic settlement amount

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采用某种转账结算方式所要求的最低结算金额。恰当地规定结算金额起点,对于便利单位的零星支付,执行现金管理和做好转账结算具有重要意义。若结算金额起点定得过高,单位间使用现金结算则会相应增加,各单位现金库存相应增大,不能达到节约现金使用的目的;若结算金额起点定得过低,则对单位零星支付带来不便,使银行转账结算业务过于频繁,不但增加银行工作负担,而且会削弱银行对大额结算的监督力度。现行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为便于商业银行改进结算服务,扩大转账结算,其他结算方式均未规定结算金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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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起点

结算金额起点

准许办理转帐结算的最低金额。在不影响客户经济活动的前提下,为减少银行和客户办理结算的手续,银行对有些结算种类规定了结算金额起点。根据这些结算种类的不同适应范围和作用,其结算金额起点也不尽相同。1988年12月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的的最低面额为500元,支票的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支票的最低面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为加强服务,便利客户之间结清各种款项,商业汇票、汇兑和委托收款均没有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结算金额起点比较符合目前物价和币值的实际水平,能便利客户的经济活动,有利于减轻银行和客户办理结算的工作量。
在过去的较长时期,结算金额起点一般为30元,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和不少地方的同城结算都是30元的结算金额起点;信用证结算开出信用证的金额起点虽为100元,但每次结付的金额起点为30元。1984年为限制托收承付结算和便于恢复票汇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金额起点改为1000元,票汇的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这些规定比较适应过去企业单位之间商品交易等经济活动的需要,也较为适合过去物价和币值的实际水平。

☚ 结算原则   结算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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