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合同
法人与银行双方签订的办理结算关系的协议。它既包含借贷关系,也包含银行为法人结算经济往来并收取报酬的提供劳务关系。法人称“开户法人”,银行称“结算人”。前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要求结算人为自己收付款项; 有权收取存款利息; 把所有资金存入银行; 不得出借银行帐户; 通过银行结算; 支付结算费用等。后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权支配开户法人的存款; 收取结算费用; 依法实施强制结算; 对开户法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在开户法人存款数额内,随时支付应付款项; 为开户法人收入应得的款项,并作为其存款; 赔偿因结算失误给开户法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支付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