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制度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从事交易者,限于经批准注册的该所经纪人,其名额规定最多不超过300名。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前核准的经纪人共234人。经纪人分为个人经纪人、法人经纪人及外商法人经纪人3种。
除依法律规定外,该所另规定经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个人经纪人须具备:中华民国公民,年龄在20岁以上;高中毕业或有同等学历;品行端正,信誉优良;曾经经营或管理证券投资业务;须有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或其他大公司、大厂商二家的推荐;具有财产5000万元以上,作为个人经纪人的证券号如系合伙组织,其资本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法人经纪人须具备: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投资或企业公司、证券公司、曾经合法注册、取得中华民国法人资格,并在沪埠营业5年以上;如属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如属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其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法人经纪人指派1人为代表人,其资格与个人经纪人前4项要求相同。外商法人经纪人须具备:凡一向经营证券业务的外商,曾在上海营业5年以上,依法登记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者,可以申请为经纪人;在本所开业时尚未取得法人资格者申请为经纪人时,如审查合格,可成为临时经纪人,限6个月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愈期即取消其临时经纪人资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的规定,对经纪人有下列限制:
❶该所经纪人不得兼充其他交易所的经纪人,并不得为其他经纪人的董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
❷经纪人资格不得转让,如无意营业时应报由该所转请财政、实业两部撤销注册,缴销执照;
❸经纪人不得收受外界存款,对委托人预缴的款项,或委托代售证券所得款项,均不得付给利息。
经纪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❶应遵守该所的各项章则、市场公告及一切指示,不得违背并对该所负其买卖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❷经纪人应设置营业所,但如分设营业所时,须先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该所备案;
❸经纪人应使用该所规定格式的帐簿,并将其置于营业所,交易所可随时检查和调取有关文件;
❹经纪人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陈报该所;
❺经纪人不得有任何操纵行为。
经纪人还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必要时还需缴纳“交易证据金”。保证金根据经营证券种类的不同分为股票和债券两种,每种定为5000万元,其中40%需缴纳现金,其余可以用有价证券或房地产抵充,但房地产不得超过30%。此项有价证券或房地产跌价满二成时,应补缴现款。在经纪人停止其营业时,由证交所将保证金发还。
只有经纪人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从事证券买卖交易活动,客户要想买卖证券必须委托经纪人代为办理。经纪人的大部分交易活动都是此类受顾客委托,代为买进或卖出证券。经纪人接受委托所进行的买卖,证交所只把经纪人视为买卖的主体,对其交易活动负责。委托人关于买卖证券上的一切事项,均与其委托的经纪人直接办理。首先要与经纪人订立开户契约,建立委托关系,然后须说明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经纪人不得接受全权决定证券种类、数量、价格的委托,及本号合伙人、职工的委托。成交后,经纪人须立即通知委托人。经纪人同时接受买入和卖出同种证券数量相同的委托时,不得迳按比上次成交价格代委托人成交。应将买入委托先按上次成交价格低一个价格升降单位还价,无人愿售时,再将卖出委托先按比上次成交价格高一个价格升降单位讨价,无人承受时,才可以按上次成交价格代委托人成交。但仍须填报规定的帐目。
客户委托经纪人代为买卖证券,应交纳的费用包括:
❶佣金。征收的标准由经纪人公会统一拟订,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施行;
❷经手费。即由证券交易所向买卖双方经纪人分别征收的费用,公债券为0.75‰,股票为1‰。买卖双方为同一经纪人及内转帐交易,只向一方征收。还有一类是特别费用,即办理委托遇有特别费用时,经纪人应向委托人实收实付。
协助经纪人处理业务的职员分为代理人、电话生和营业员等。经纪人在交易所从事买卖,可在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各有1名代理人。电话生即专门负责经纪人与场外直接通话联系的人员,电话生须在指定的电话座上,不得进入交易场地。营业员是经纪人雇佣协助其经营日常业务的人员,但不得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活动。
经纪人有经纪人公会组织,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备案。凡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均为经纪人公会会员。经纪人公会所定各项章则制度须经证券交易所方认可方得施行。经纪人公会一方面谋求改进营业,增加会员收入,另一方面又与证券交易所有密切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场条规则规定:
❶经纪人、代理人、电话生各凭证券交易所发给的证章进入市场,并严守秩序;
❷经纪人及代理人应在指定的各种证券交易场地相对买卖,不得擅入交易柜台之内,或在该证券指定地点之外私做交易;
❸买卖成交后,由卖方填制证券交易所规定使用的帐簿,送交买方签字后,由卖方交于证券交易所,如有签字不符实情,概由卖方负责;
❹)开市之前、闭市之后不得互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