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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管理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管理

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采取的税务管理办法。我国经济特区的税务管理规定:(1)在经济特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❶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❷服务性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 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特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缴纳20%的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税收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4) 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5) 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6) 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 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己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 其他产品均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7)特区企业将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货物或者在特区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进入内地时依照税法规定补征工商统一税; 客商个人从特区进入内地携带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8) 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需要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统一税照顾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我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管理规定: (1)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开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3) 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工商统一税。(4) 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纳税。(5)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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