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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世界各国或地区为保证兴办经济特区能够取得理想的效益,由政府颁布的、体现优惠待遇的成文措施或办法。如在税收、土地使用、劳动工资、资金和外汇管理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对客商出入境、产权转让、违反合同投诉等,提供方便条件。一些设区国或地区,还以法律形式将这些优惠政策固定下来,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我国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 (1) 减免税收。我国实行对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政策,主要特点是:“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沿海开放城市,对外商投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2) 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下放审批权限,国家对利用外资项目按投资额大小划分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授予各省、市、自治区以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权。(3)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劳动工资计划; 有权在国内外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物品,有权同国内外企业签订经济合同; 有权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措生产经营资金; 有权建立本企业各种规章制度; 有权奖惩职工,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许可范围内,有权决定招聘、解雇职工; 有权决定企业中止、解散、增加资本、改造、转让和抵押以及合并等。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延长有先进技术企业的合营期限至50年,特殊情况亦可超过50年。(4)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合营企业对准予使用的场地有使用权,其土地使用费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用途、地理环境与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及各个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加以规定。工业用地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每平方米每年收5——300元。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按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交纳场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开发性项目,还可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对场地使用费给予特别优惠。(5)对华侨、台胞、港澳同胞投资的优惠待遇。除享受同合资企业相同的各项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投资方式可采取向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购买债券、进行现汇存款等方式; 土地使用费按当地规定减收10%——30%;工商登记费减收50%;投资者可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可在投资的企业中适当安排亲属就业,并允许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 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利息准予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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