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法人之间的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包、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财产保险、货物运输、借款、仓库保管、供用电、科技协作和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法人之间的债务、损害赔偿等经济争议;法人同两户一体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所订立的合同纠纷案件亦可受理。 第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受理我国法人同外国商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种经济合作和贸易合同纠纷案件,以及航空运输、保险、商标、专利、版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涉外经济争议案件。 第三、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按照协议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些经济方面的行政案件,如: 涉外税法案件: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在税务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33和34条规定,凡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商标、图形和文字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在这些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理,予以罚款。如果当事人对这种行政处理的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和41条的规定,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海洋环境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治理,交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给予警告或罚款。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