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的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指签订合同的地点。经济合同案件,凡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凡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受诉法院办好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则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9条规定,执行第23条有困难的,则按第20条规定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执行第23条有困难的情况主要有:(1)标的物在被诉方所在地,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勘验、鉴定、诉讼保全确有困难的; (2)合同是在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签订的,以及其他按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管辖确有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