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历公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历公证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工作经历、职称,真实、合法的非讼活动。办理经历公证,对办理入境签证、在域外谋职有重要作用。医生、护士、教师、厨师、驾驶员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谋职的,通常须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经历公证。在我国,办理经历公证应由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供其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其本人经历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国家正式颁发的职称证书(如工程师、会计师、建筑师、讲师、教授等职称证书)或主管部门授予职称的文件。公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阅人事档案。经审查核实后出具经历证明书。经历公证书只证明工作经历,如何年何月何日取得何职称,现于何单位担任何种职务。对驾驶员证明和涉及我国军事或保密单位有关事项的证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历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办经历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等; (2) 本人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该公民工作经历证明; (3) 国家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职称证书或者授予职称 (如工程师、会计师、医师等) 的文件; (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5) 当事人如委托他人代办公证,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公证机关办理经历公证,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特别是对有关技术、业务职称的证件,更要严格地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查阅本人档案、走访有关单位、询问证人等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当事人的工作经历真实性的基础上,出具公证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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