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公告1985年2月,加拿大财政部第一次公布了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公告。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份这样的公告。虽然,在一些国家即使没有这样的公告,宪法或法律也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中应有的权利给予了保证。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征税时享有的权利有: 纳税人有权得到纳税资料,不得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纳税人要有礼貌和尊重,不得假定纳税人不诚实,尊重纳税人的隐私,替纳税人保密以及在最终纳税款前要公平的听取纳税人的申诉等等。 纳税人权利公告还声明: 纳税人有权安排他的事务,以便在按税法要求的情况下达到缴纳最少量税款的目的。 英国国内税务署和关税消费税署在1986年发表了一篇纳税人文告,告之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应对他们提供的帮助和待遇,以及他们的隐私权和他们得到税务机关保密的权利,并简要叙述了他们的上诉权以及对他们与税务机关的争议进行独立复审的机构和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