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发行
指银行纸币发行中不以金银担保为依据的那部分。 这个概念特别与英格兰银行有关。按照1844年罗伯特·皮尔爵士的银行法,要求把英格兰银行的活动分为发行部和营业部两个机构。发行部负责控制银行的纸币发行,尤其要按照银行法保证发行的规模。这个立法规定,除了固定数额的政府证券之外,银行发行的纸币必须完全以金币或金块和条银为依据。 正是这个固定数额的证券被称作信用发行。 1844年,信用发行定在1400万英镑,但是这个固定的数额此后却连续增长。特别是,随著其他地方发行银行停止发行纸币,英格兰银行的信用发行被允许增长。英格兰银行发行部的黄金储备转移到外汇平准帐户上,以致从那时开始,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发行完全是信用发行。 所发行的纸币几乎全部以国库券和其它可上市的政府证券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