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级别管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级别管辖审判管辖的一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在刑事诉讼中,划分级别管辖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多少。我国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划分是:(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所谓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在诉讼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即刑法分则第一章所列罪名涉及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和不明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但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上述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但只有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得变更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要经过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2)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程序与前述请求移送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相同。 级别管辖又称“事物管辖”、“职务管辖”、“类别管辖”。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罪行轻重、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为了正确解决级别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还作了如下灵活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国外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尽一致。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为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管辖。治安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以简易程序审的简易罪;以起诉程序审决的简易罪;以简易程序审决的可诉罪。刑事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以起诉程序审决的可诉罪;以简易或起诉程序审决的可诉罪,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的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均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只能审理判处6个月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法国以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分别由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管辖。联邦德国也以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地方法院管辖轻微的或者专门规定的严重犯罪案件,联邦地区法院管辖不属于地方法院、陪审法庭或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所有严重犯罪案件;陪审法庭管辖杀人罪、谋杀罪等案件;联邦高等法院管辖几个邦都有管辖权而移送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管辖重大的叛国罪和背叛宪法罪等案件。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高等裁判所管辖内乱、预备或阴谋内乱案件;地方裁判所管辖高等裁判所管辖之外的重大案件;家庭裁判所管辖家庭、少年案件;简易裁判所管辖相当于罚金以下刑罚的案件。前苏联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区(市)法院管辖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省、边区级法院管辖国事罪,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罪,侵犯公民生命、自由、人格罪等严重案件;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管辖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前苏联最高法院管辖特别重大的案件。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划分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以及审判上的需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级别管辖的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民事案件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的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一切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又称“审级管辖”或“事务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大小,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为标准。(1)中国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省 (直辖市、自治区)性的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国性的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2) 中国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中国行政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确认发明专利及海关处理的案件,第一审的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法区法院的法官审理初级法院、立契官公署、登记局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上诉案件,审理对初级法院法官、检察官、法区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提起的职务侵权行为之诉,解决本法区内司法部门间的管辖纠纷。中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案件,包括:法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对法官、检察官提起职务侵权行为之诉;解决同一法区法院间、同一司法区域内法院间的管辖纠纷;处理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及外国仲裁机关的裁定。最高法院(指葡萄牙最高法院、特区成立后澳门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包括中级法院、法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对最高法院、中级法院法官、检察官提起的职务侵权行为之诉;解决中级法院之间和不同司法区域之间、以及最高法院各个分庭之间的管辖纠纷和审判权的纠纷。 ☚ 管辖 地域管辖 ☛ 级别管辖亦称“事务管辖”、“类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范围或诉讼标的大小划上下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在我国,级别管辖主要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亦称“审级管辖”、“类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范围或诉讼标的大小来规划分上下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在我国,级别管辖主要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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