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投资法》Investment Act of Jordan
约旦政府为弥补本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技术落后,而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规定的投资法规。1972年颁布。法规有三个明显特点:(1)重视海湾产油国家的私人投资。(2)重视西方国家先进技术。(3)重视经济建设发展计划的项目和创汇的企业。《投资法》对外国投资的优惠因部门不同有所区别:商业和服务行业的合营企业,外资的比例不得超过49%,在工业部门的合营企业可超过50%。对工矿业中的重要工程项目、旅游业、住房建筑和农业垦殖等部门的合营企业,专门规定了享有优惠的特殊待遇,例如:(1)免缴固定资产和必备的零配件(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10%)的关税和其它所有进口的附加费。(2)免征企业的纯利润所得税和社会服务税6年。(3)免除工程的房地产税5~7年。(4)外国资本可在企业开始营业或生产之日起的两年后,允许其资本汇往国外,但每年汇出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原资本的1/3。(5)担任技术和管理职务的外国雇员,允许其工资和补偿金的70%汇往国外,雇佣期后,可将补偿金全部汇往国外。该法在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方面起着积极作用。